綜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為低收入或未能自給的人士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標準金額及資產限額自2026年2月1日起按機制調整,單身健全成人標準金額每月3,055元。本文整理申請資格、金額水平、離港規定及官方查詢渠道。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是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目的在於援助因年老、殘疾、患病、失業或低收入而未能自給的人士,使其入息水平足以應付基本生活需要。計劃屬非供款式社會保障,受助人毋須事先供款,亦毋須歸還所領取的援助金。

申請人須符合兩類基本條件:一是居港規定,二是經濟狀況調查。居港規定方面,申請人須為香港居民,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1年,並在取得身份後於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毋須連續);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會視作在港居住。18歲以下香港居民獲豁免上述居港年期要求。

計劃按申請人狀況分為多個援助類別,包括老年、失業、低收入、殘疾、單親及健康欠佳等,不同類別適用的標準金額、資產限額及特別津貼項目各有不同。經濟狀況調查方面,社署會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收入和資產,與其認可需要一併計算,以決定是否符合資格及援助金額。

政策要點:金額與規定一覽

綜援援助金主要包括標準金額、租金津貼及特別津貼。下表列出與一般申請人最相關的現行金額及規定;金額按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每年調整,以社署公布為準。

項目現行安排備註
標準金額(單身健全成人)每月3,055元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標準金額(單親或須照顧家庭人士)每月3,310元家庭中健全成人或兒童不超過2人
資產限額(單身健全成人)37,000元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資產限額(單身長者、殘疾及健康欠佳人士)55,000元兒童類別同
租金津貼按家庭人數釐定上限2026年2月上調約1.3%
受助期間離港上限一般60天/年老或殘疾180天按付款年度(每年7月至翌年6月)計算

租金津貼的金額上限按家庭人數釐定,用以補貼受助人的實際租金開支;特別津貼則涵蓋水費、交通、眼鏡、牙科治療等項目,按實際需要發放。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綜援計劃源於1971年實施的公共援助計劃,其後於1993年重組為現行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是香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柱。居港規定方面,規定過去一度收緊至連續居港滿7年;2021年終審法院裁定相關規定違憲後,社署恢復以現行的1年居港規定審批申請。

金額調整方面,政府按「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機制每年檢討綜援標準金額及公共福利金,通常於每年2月生效。2026年2月13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上調綜援標準項目金額及公共福利金津貼2.2%,租金津貼上限按私人房屋租金指數上調1.3%,兩者追溯至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此外,2026-27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向綜援受助人發放額外一個月標準金額(俗稱「出雙糧」)。有關安排屬預算案建議,是否落實及發放時間以政府公布為準。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合資格市民而言,綜援提供的金額水平須配合其他援助一同理解。以單身健全成人為例,標準金額每月3,055元屬基本生活開支部分,受助人通常同時獲發租金津貼及特別津貼,整體援助額會高於標準金額。單親或須照顧家庭人士的標準金額較高(每月3,310元),反映其額外的生活需要。

資產限額是不少申請人最易忽略的關卡。單身健全成人的資產限額為37,000元(2026年2月1日起),即儲蓄、現金及其他資產合計超過此水平,便不符合領取資格;長者、殘疾及健康欠佳人士的限額較高(55,000元)。有意申請的市民應先檢視家庭總資產,並注意資產限額會按年調整。

離港規定對受助人的實際生活影響亦不容忽視。受助期間的離港日數按付款年度(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計算,一般受助人每年離港不得超過60天,年老或經醫療證實殘疾者為180天;超出上限的日數,援助金會被暫停或扣除。需要離港就醫、探親或處理要事的受助人,應事先向社署查詢及申報。

對正領取綜援的受助人而言,每年2月的金額調整直接影響其每月開支預算。2026年2月的調整使標準金額整體上調2.2%,租金津貼上限亦上調1.3%;如財政預算案的「出雙糧」建議落實,受助人可獲額外一個月標準金額的一次性支援。

申請程序方面,符合資格的市民可向所屬地區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提交申請,社署會進行會面及家訪以核實經濟狀況;部分工作入息可獲豁免計算,以鼓勵受助人重返就業市場。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綜援申請由社會福利署負責審批。市民可前往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及遞交申請,亦可經社署官方網站瀏覽「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專頁,查閱標準金額、資產限額、居港規定及申請表格等資料。

一般政策查詢可致電1823政府一站通,或於辦公時間聯絡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對審批決定不滿的申請人,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人亦可透過社署網站下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詳細了解計劃條文。

常見問題

問:綜援與在職家庭津貼有何分別?

答:兩者均須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但性質不同。綜援屬最後安全網,為未能自給的人士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職家庭津貼則針對低收入在職家庭,以鼓勵就業為目的,申請人須為在職住戶成員。

問:領取綜援後需要歸還援助金嗎?

答:不需要。綜援屬非供款式社會保障,符合資格人士毋須事先供款,所領取的援助金亦毋須歸還;但如因虛報資料而多領款項,社署會要求退還。

問:離港超過規限會怎樣?

答:一般受助人每年離港上限為60天,年老或經醫療證實殘疾者為180天;超出上限的日數,該段期間的援助金會被暫停或扣除。計劃離港者應事先通知社署。

問:申請被拒可以上訴嗎?

答:可以。申請人可先向社署署長申請覆檢,仍不滿意的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屬免費程序。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包括:社會福利署官方網站(標準金額、資產限額、居港規定及經濟狀況調查頁面)、1823政府一站通(綜援受助人離港上限)、政府新聞公報(2026年3月18日,綜援金額調整)。所有金額及規定以社署最新公布為準。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