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中「連續性僱傭合約」的認定門檻自2026年1月18日起修改:由原本連續受僱4星期、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418」),改為連續受僱4星期內總工時達68小時(「468」)。本文整理新舊規定比較、合資格僱員的法定權益,以及兼職僱員應注意的事項,資料以勞工處公布為準。

一、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連續性僱傭合約」是《僱傭條例》中的一個重要法律概念。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僱傭合約受僱,便可享有《僱傭條例》訂明的多項法定權益,包括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產假及侍產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反之,不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的僱員(例如偶然受聘的散工)則未能享有全部法定福利。

因此,「連續性僱傭合約」的認定門檻,直接決定兼職及散工僱員能否取得上述法定權益,對本港所有受僱人士及僱主均有影響。新規定自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於當日或之後開始的僱傭期。

二、政策要點表

連續性僱傭合約新舊規定的比較整理如下:

項目規定備註
連續受僱期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新舊規定相同
工時門檻(2026年1月18日前)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即「418」規定
工時門檻(2026年1月18日起)4星期內總工時達68小時即「468」規定,不規律工時亦可計算
追溯力新規定無追溯力2026年1月18日前的僱傭期按「418」計算
主要影響兼職及不規律工時僱員更容易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合資格後可享《僱傭條例》法定權益

三、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418」門檻(連續受僱4星期、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是《僱傭條例》沿用多年的連續性合約認定標準。隨着本港就業模式轉變,兼職及不規律工時的工作愈來愈普遍,原門檻令不少實際長期受僱的兼職僱員因每周工時不足18小時而未能取得連續性合約資格,因而喪失法定福利。

政府經檢討後修訂《僱傭條例》,以4星期內總工時達68小時的計算方式取代每星期18小時的門檻,讓工時分布不平均的僱員亦可以累計工時計算資格。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生效,並無追溯力,即2026年1月18日之前的僱傭期仍按「418」門檻計算。

四、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新規定對兼職及散工僱員是實質利好。以往每周工作不足18小時、或工時時多時少的僱員,可能因未達「418」門檻而未能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及有薪年假;由2026年1月18日起,只要連續受僱4星期、4星期內總工時達68小時,即屬連續性僱傭合約,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一系列法定權益。

具體而言,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後,僱員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產假及侍產假、代通知金、僱傭保障等即時適用的權益;至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則另須符合年資規定(遣散費須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長期服務金須連續受僱不少於5年)。

僱主方面則須注意工時計算方式的改變:即使僱員每周工時不平均,只要4星期內累計達68小時,便可能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僱主須據此安排法定福利,並保留準確的工時及支薪紀錄。

五、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有關連續性僱傭合約的詳細規定,可查閱勞工處網站(勞工處官方網站)《僱傭條例》專頁,或瀏覽1823網站(1823政府一站通)的連續性合約常見問題。僱員如對自身權益有疑問,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

六、常見問題

兼職就一定屬於連續性僱傭合約嗎?

不一定。須視乎實際受僱情況: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在該4星期內總工時達68小時,方屬連續性僱傭合約。偶然或臨時受聘、未達上述門檻的工作,不屬於連續性合約。

468新例對假期有咩影響?

由2026年1月18日起符合「468」門檻的僱員,屬連續性僱傭合約,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及有薪年假等《僱傭條例》權益;年假及假日薪酬的計算方式按《僱傭條例》既有規定執行。

新規定有無追溯力?

無。2026年1月18日或之後開始的僱傭期適用「468」新規定;此前的僱傭期仍按「418」門檻(連續4星期、每星期最少18小時)計算。

僱主拒絕計算工時如何處理?

僱員應保留出勤、支薪及工作安排等紀錄。如就工時或連續性合約資格與僱主出現爭議,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及尋求調解。

七、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勞工處《僱傭條例》專頁(勞工處官方網站)、1823政府一站通「連續性合約」常見問題(1823政府一站通)。以上資料以勞工處及政府最新公布為準,查閱日期: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