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由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公營醫療收費改革,其中一項新措施係設立「全年收費上限」:合資格病人喺同一曆年內繳付嘅公營醫療標準費用達到每年一萬元之後,該年度餘下嘅合資格費用將獲豁免,而且毋須經濟審查。呢個機制被形容為公營醫療嘅「第二層安全網」。對需要長期覆診、定期住院嘅病人嚟講,呢項措施直接影響每年自付醫療開支嘅上限,值得提前了解。本文整理適用對象、涵蓋範圍同申請方法。
全年收費上限係咩?
「全年收費上限」係醫管局喺現有醫療費用減免機制之外,新設嘅一層保障:以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單位,病人繳付嘅合資格公營醫療標準費用累計達到10,000元後,該年度內餘下嘅合資格費用會由政府承擔,病人毋須再畀錢。
舉個例:假設病人一年內住院三次、連同覆診嘅合資格標準費用合共12,000元,達到10,000元門檻後,超出嘅2,000元會獲豁免,該年度實際自付開支封頂喺10,000元。呢個機制最大嘅特點係唔使經濟審查:只要係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嘅合資格人士就適用,唔似醫療費用減免機制咁要計家庭入息資產。對長期病患、需要反覆覆診住院嘅市民嚟講,每年醫療開支有咗明確封頂,可以更安心接受治療。
邊啲人適用?
根據醫管局公布,所有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嘅合資格人士都可享用全年收費上限,毋須預先登記或者申請資格審查。即係話,只要係以符合資格人士身分使用公營醫療服務嘅香港居民,都自動納入呢個機制;費用累計達到門檻之後,先需要主動申請豁免或者退款。
需要留意,機制只適用於「符合資格人士」收費。收費類別唔同嘅人士(例如未符合相關居港規定嘅人士),收費準則另有安排,唔喺本文討論範圍,實際適用情況以醫管局公布為準。
咩費用計入上限?
計入上限嘅係合資格公營醫療標準費用,包括公立醫院住院收費、門診收費(普通科、專科)等醫管局轄下服務嘅標準費用。以下對比可以幫你快速理解:
| 費用類別 | 例子 | 會唔會計入一萬元上限 |
|---|---|---|
| 標準住院收費 | 公立醫院住院每日收費 | 會 |
| 標準門診收費 | 普通科、專科門診收費 | 會 |
| 自費藥物 | 部分癌症標靶藥、免疫治療藥物 | 唔會 |
| 自費醫療器械 | 心臟支架、人工關節等 | 唔會 |
簡單講:上限保障嘅係「標準醫療費用」,自費藥械仍然要自己畀錢。所以長期要食自費標靶藥嘅病人,未必可以完全靠呢個機制減輕藥費負擔,呢類情況可以考慮申請其他藥物資助計劃。收據上會列明各項收費,病人可以憑收據核對邊啲項目屬於合資格費用,醫管局手機應用程式HA Go亦提供繳費紀錄查閱,方便掌握累計金額。
點樣申請同領取?
全年收費上限唔會自動退還多收費用——費用累計達到一萬元後,病人要主動申請先可以獲豁免或者退款。申請方法:
- 經醫管局手機應用程式HA Go提交申請;或
- 親臨公立醫院繳費處辦理。
申請期限方面,該曆年嘅申請須於次年3月31日或之前遞交。例如2026年內費用達標,最遲要喺2027年3月31日前申請。建議達到門檻後盡快辦理,並保留收據,方便核對累計金額;遞交申請時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相關繳費紀錄,以便核實。申請獲批後,該年度內餘下嘅合資格費用將毋須再支付,已繳付嘅部分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同醫療費用減免機制有咩關係?
醫管局現行嘅費用保障可以理解為兩層:
| 項目 | 醫療費用減免機制 | 全年收費上限 |
|---|---|---|
| 審查方式 | 經濟審查(家庭入息及資產) | 毋須經濟審查 |
| 適用對象 | 綜援受助人及低收入人士 | 所有持有效香港身份證嘅合資格人士 |
| 保障方式 | 全數或部分費用減免 | 每年一萬元封頂,超出部分豁免 |
| 生效時間 | 原有機制 | 2026年1月1日起 |
兩者可以並行:已獲費用減免嘅病人,如實際繳付費用仍達一萬元,同樣適用上限;未申請減免嘅病人,就靠呢層上限兜底。對中產或者資產較多、但醫療開支大嘅家庭嚟講,全年收費上限尤其有用——唔需要證明自己窮,都可以享有年度開支保障。
常見問題
全年收費上限會唔會自動退錢畀我?
唔會自動退還。費用累計達到一萬元之後,須由病人主動申請,先可以獲豁免或者退款。申請可以經醫管局手機應用程式HA Go提交,或者親臨公立醫院繳費處辦理,建議保留收據方便核實。
自費藥費計唔計入一萬元上限?
唔計入。自費藥物(例如部分癌症標靶藥)同自費醫療器械(例如心臟支架)唔包括喺上限之內,仍須病人自付。呢類情況可考慮申請其他藥物資助計劃,實際安排以醫管局公布為準。
申請全年收費上限有冇期限?
有。該曆年嘅申請須於次年3月31日或之前遞交。例如2026年內費用達標,最遲要喺2027年3月31日前申請,逾期未必受理,建議費用達到門檻後盡快辦理,並喺HA Go查閱累計繳費紀錄。
查詢可透過醫管局網站或HA Go應用程式:醫院管理局官方網站。本文內容整理至2026年8月,以醫管局官方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