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規管香港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條例經 2005年 修訂後,現行罰則自 2012年6月 起全面實施: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本文整理指明疾病、廣告審批制度與罰則。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於 1953年 制定,目的是限制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防止市民因不實或誤導的醫藥廣告而延誤治療或誤用藥物。條例由衞生署執行。
條例的核心規定有兩層:第一,任何人不得發布可導致他人為治療或預防「指明疾病」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第二,藥物廣告須事先獲衞生署批准,方可發布。適用對象包括廣告發布者、藥商、廣告代理商及刊登廣告的媒體等。
「指明疾病」載於條例附表1,包括癌症、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白內障等嚴重疾病。條例同時規管部分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附表4)。
政策要點表:行為、規定與罰則
| 行為 | 規定 | 罰則 |
|---|---|---|
| 發布可導致他人使用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治療或預防指明疾病的廣告 | 禁止(除非屬附表1第2欄指明用途或經當局授權) | 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
| 發布未經批准的藥物廣告 | 藥物廣告須先獲衞生署批准,並按規定載明批核資料 | 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
| 違反條例後再次被定罪 | — | 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
| 部分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 | 按附表4限制或禁止 | 同上述罰則 |
罰則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訂的第5級及第6級罰款計算,金額以現行法例為準。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條例於 1953年 制定,多年來歷經多次修訂。較重要的一次在 2005年6月 完成:新增附表4,限制或禁止六類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同時加重刑罰,初犯罰款由 1 萬元提高至第5級罰款(現時為 5 萬元)並可處監禁 6 個月,再犯提高至第6級罰款(現時為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附表1及附表2的修訂條文於 2006年1月 實施,其餘修訂條文於 2012年6月1日 全面生效。
近年執法重點包括網上及社交媒體的醫藥廣告。據媒體報道,2025年至2026年,衞生署與香港海關加強對違法銷售及宣傳減肥藥物(如GLP-1類產品)的執法,未經批准發布相關廣告同樣受條例規管。
現行版本下,條例的禁止範圍與罰則維持不變,市民可經電子版香港法例查閱最新文本。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市民最直接的影響是辨識可疑醫藥廣告。聲稱可以「治療癌症」「根治高血壓」「令糖尿病斷尾」的廣告,屬條例禁止之列;市民在報章、電視、網頁或社交媒體見到此類宣傳,應視為可疑,不宜輕信。
合法的藥物廣告須事先獲衞生署批准。市民可留意廣告是否載有衞生署的廣告批核編號,沒有批核資料的藥物廣告,很可能屬違規發布。
條例同時規管部分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附表4),即並非只有處方藥才受規管,部分保健品廣告同樣受限。消費者購買聲稱具療效的保健品前,應查核其廣告及標籤是否合規。
如發現懷疑違規的醫藥廣告,可向衞生署舉報。條例罰則不輕: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再犯最高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 衞生署(www.dh.gov.hk):執行條例及處理舉報。
-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www.drugoffice.gov.hk):負責藥物廣告的審批,發布廣告前可先查閱審批指引。
- 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查閱《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全文及附表。
- 政府新聞公報(www.info.gov.hk):執法行動及條例修訂的正式公布。
藥商或廣告商如計劃發布藥物廣告,應先向衞生署藥物辦公室查詢審批要求,取得批核後方可發布。
常見問題
聲稱可以「治療癌症」嘅保健品廣告係咪違法?
是。癌症屬條例附表1的指明疾病,發布可導致他人為治療癌症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減肥藥或者減肥針廣告受唔受規管?
受規管。減肥藥物屬藥物類別,其廣告須事先獲衞生署批准;未經批准發布,或廣告內容涉及受限制的保健聲稱,均可能違反條例。近年執法部門亦加強打擊違法銷售及宣傳減肥藥物的個案。
喺外國網站見到嘅醫藥廣告,香港法例管唔管到?
條例規管的對象包括發布廣告的人。只要廣告針對香港市民發布或由香港的發布者安排發布,同樣受《不良廣告(醫藥)條例》規管;市民購買境外聲稱具療效的產品時應格外小心。
點樣舉報懷疑違規嘅醫藥廣告?
可經衞生署網站向衞生署舉報,提供廣告內容、發布媒體及發布日期等資料。衞生署會按條例調查並採取跟進行動。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包括: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文本、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www.drugoffice.gov.hk)、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以及媒體報道(2025年至2026年)作為背景補充。現行罰則自 2012年6月 起全面生效,資料查閱日期為 2026年8月28日,條文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