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規管香港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條例經 2005年 修訂後,現行罰則自 2012年6月 起全面實施: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本文整理指明疾病、廣告審批制度與罰則。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於 1953年 制定,目的是限制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防止市民因不實或誤導的醫藥廣告而延誤治療或誤用藥物。條例由衞生署執行。

條例的核心規定有兩層:第一,任何人不得發布可導致他人為治療或預防「指明疾病」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第二,藥物廣告須事先獲衞生署批准,方可發布。適用對象包括廣告發布者、藥商、廣告代理商及刊登廣告的媒體等。

「指明疾病」載於條例附表1,包括癌症、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白內障等嚴重疾病。條例同時規管部分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附表4)。

政策要點表:行為、規定與罰則

行為規定罰則
發布可導致他人使用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治療或預防指明疾病的廣告禁止(除非屬附表1第2欄指明用途或經當局授權)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發布未經批准的藥物廣告藥物廣告須先獲衞生署批准,並按規定載明批核資料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違反條例後再次被定罪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部分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按附表4限制或禁止同上述罰則

罰則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訂的第5級及第6級罰款計算,金額以現行法例為準。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條例於 1953年 制定,多年來歷經多次修訂。較重要的一次在 2005年6月 完成:新增附表4,限制或禁止六類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同時加重刑罰,初犯罰款由 1 萬元提高至第5級罰款(現時為 5 萬元)並可處監禁 6 個月,再犯提高至第6級罰款(現時為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附表1及附表2的修訂條文於 2006年1月 實施,其餘修訂條文於 2012年6月1日 全面生效。

近年執法重點包括網上及社交媒體的醫藥廣告。據媒體報道,2025年至2026年,衞生署與香港海關加強對違法銷售及宣傳減肥藥物(如GLP-1類產品)的執法,未經批准發布相關廣告同樣受條例規管。

現行版本下,條例的禁止範圍與罰則維持不變,市民可經電子版香港法例查閱最新文本。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市民最直接的影響是辨識可疑醫藥廣告。聲稱可以「治療癌症」「根治高血壓」「令糖尿病斷尾」的廣告,屬條例禁止之列;市民在報章、電視、網頁或社交媒體見到此類宣傳,應視為可疑,不宜輕信。

合法的藥物廣告須事先獲衞生署批准。市民可留意廣告是否載有衞生署的廣告批核編號,沒有批核資料的藥物廣告,很可能屬違規發布。

條例同時規管部分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附表4),即並非只有處方藥才受規管,部分保健品廣告同樣受限。消費者購買聲稱具療效的保健品前,應查核其廣告及標籤是否合規。

如發現懷疑違規的醫藥廣告,可向衞生署舉報。條例罰則不輕: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再犯最高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 衞生署(www.dh.gov.hk):執行條例及處理舉報。
  •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www.drugoffice.gov.hk):負責藥物廣告的審批,發布廣告前可先查閱審批指引。
  • 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查閱《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全文及附表。
  • 政府新聞公報(www.info.gov.hk):執法行動及條例修訂的正式公布。

藥商或廣告商如計劃發布藥物廣告,應先向衞生署藥物辦公室查詢審批要求,取得批核後方可發布。

常見問題

聲稱可以「治療癌症」嘅保健品廣告係咪違法?

是。癌症屬條例附表1的指明疾病,發布可導致他人為治療癌症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減肥藥或者減肥針廣告受唔受規管?

受規管。減肥藥物屬藥物類別,其廣告須事先獲衞生署批准;未經批准發布,或廣告內容涉及受限制的保健聲稱,均可能違反條例。近年執法部門亦加強打擊違法銷售及宣傳減肥藥物的個案。

喺外國網站見到嘅醫藥廣告,香港法例管唔管到?

條例規管的對象包括發布廣告的人。只要廣告針對香港市民發布或由香港的發布者安排發布,同樣受《不良廣告(醫藥)條例》規管;市民購買境外聲稱具療效的產品時應格外小心。

點樣舉報懷疑違規嘅醫藥廣告?

可經衞生署網站向衞生署舉報,提供廣告內容、發布媒體及發布日期等資料。衞生署會按條例調查並採取跟進行動。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包括: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文本、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www.drugoffice.gov.hk)、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以及媒體報道(2025年至2026年)作為背景補充。現行罰則自 2012年6月 起全面生效,資料查閱日期為 2026年8月28日,條文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