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職安健法例主要見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於2023年4月28日生效,將僱主違反一般責任的最高罰款提升至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檢控時限延長至九個月;建築地盤僱用20人或以上工人須委任安全督導員。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香港職安健法例以兩條條例為核心:《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適用於各行業的工作處所,《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則涵蓋工廠、建築地盤及其他工業經營。
法例要求僱主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包括提供及維持安全工作系統、安全的工作環境、所需的資訊、指導、培訓及監督,以及防護衣物和裝備。
僱員亦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照顧自己及他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並遵守僱主按法例訂明的安全規定。
適用對象包括僱主、東主、處所佔用人及僱員,涵蓋建造、製造、餐飲、物流等各行各業;法例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執行。
政策要點一覽
下表整理現行規定下的重點要求(勞工處,資料以2023年4月28日起實施的修訂為準):
| 項目 | 規定 | 備註 |
|---|---|---|
| 僱主一般責任(可公訴罪行) | 最高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 | 適用於極嚴重的職安健違法行為 |
| 僱主一般責任(簡易程序) | 最高罰款300萬元 | 法庭量刑時考慮單位營業額 |
| 僱員一般責任(簡易程序) | 最高罰款15萬元 | 適用於僱員違反安全規定 |
| 簡易程序檢控時限 | 由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 讓執法部門有較充裕時間搜證 |
| 安全督導員 | 建築地盤僱用20名或以上工人須委任至少一名 | 按《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 註冊安全主任 | 僱用100名或以上員工的建築地盤須僱用全職 | 協助落實安全管理並提交報告 |
| 暫時停工通知書 | 發現即時危險時,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可發出 | 作業須即時停止,違者屬嚴重違法行為 |
所謂「一般責任條文」,是指法例對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訂明的基本安全義務;違反後會按罪行嚴重程度,循可公訴罪行或簡易程序提出檢控。
罰則提高同時涵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相關罪行。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立法會於2023年4月19日通過《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整體提高職安健罪行的最高罰則,加強阻嚇作用。
政府於2023年4月28日在憲報刊登《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並於同日開始實施;該條例為現行版本。
修訂範圍涵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兩條條例的附屬法例。
主要修訂包括:針對違反極嚴重職安健的違法行為,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僱主一般責任條文檢控,最高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以簡易程序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及僱員一般責任,最高罰款分別增至300萬元及15萬元;其他簡易程序罪行按嚴重性調整罰款;簡易程序檢控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勞工處,2023年4月28日)。
執法方面,勞工處持續進行職安健巡查及特別執法行動。按勞工處《2023年年報》第四章,勞工處於2023年進行14次特別執法行動,視察17,015處工作場所,發出1,182份敦促改善通知書及51份暫時停工通知書,並就635項違例事項提出檢控(勞工處,2024年10月發布年報)。
現行版本由2023年4月28日起生效,截至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8月29日)仍為現行安排。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僱主方面,罰則大幅提高,須重新檢視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培訓及防護裝備是否到位,否則可能面對最高1,000萬元罰款及兩年監禁;法庭量刑時亦會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及其他財務資料,大型企業違規的成本顯著增加。
僱員方面,工作時須遵守安全規定,僱員一般責任最高罰款15萬元;如發現工作場所存在即時危險,可經勞工處職安健投訴渠道舉報,處方會派員巡查跟進。
建造及製造業從業員方面,建築地盤須配備註冊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僱主須提供安全訓練;工人亦可留意勞工處與職業安全健康局提供的職安健培訓課程及行業指引。
中小企東主方面,即使規模較小,一般責任條文同樣適用;可參考勞工處刊發的行業職安健指引,或向職業安全健康局查詢培訓安排。
工作意外保障方面,工作期間受傷的賠償及申報由《僱員補償條例》另行規管,僱主須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並按條例規定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個案。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6樓)負責執行職安健法例,官方網頁:www.labour.gov.hk。
24小時電話諮詢熱線:2717 1771(由「1823」接聽)。
職安健投訴熱線:2542 2172;亦可使用勞工處網上職安健投訴平台作出舉報。
職業安全健康局:www.oshc.org.hk,提供職安健培訓課程及行業指引。
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可查閱第59章、第509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的現行條文。
常見問題
新罰則幾時開始生效?
修訂條例於2023年4月28日刊憲並同日實施,屬現行有效安排;相關職安健罪行自此按新罰則處理(勞工處,2026年查閱)。
乜嘢情況會循「可公訴罪行」檢控?
針對違反極嚴重職安健的違法行為,會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僱主一般責任條文檢控,最高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法庭量刑時亦會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及其他財務資料。
建築地盤幾時要請安全主任?
按《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僱用100名或以上員工的建築地盤須僱用全職註冊安全主任;僱用20名或以上工人的地盤,則須委任至少一名安全督導員。
收到暫時停工通知書要點做?
須即時停止通知書所指的作業、裝置或地盤部分運作,直至勞工處以書面撤銷或修訂該通知書為止;違反通知書的規定屬嚴重違法行為。
僱員喺工作時受傷,賠償邊個負責?
工作意外的賠償與申報由《僱員補償條例》規管,僱主須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並按條例規定在指定限期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個案,逾期或漏報須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勞工處〈《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2023年4月28日起實施)〉:www.labour.gov.hk/tc/news/Amendment_Ordinance.htm
勞工處《2023年年報》第四章〈工作安全與健康〉(2024年10月發布):www.labour.gov.hk/tc/public/iprd/2023/chapter4.html
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第59章、第509章、第59Z章)
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8月29日。各項安排以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