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消費者委員會《選擇》月刊第528期(2020年10月發布)對30款防曬產品的測試結果,並說明香港現行法例下化妝品成分與致敏原標籤的安排。文章亦解釋SPF、UVA及防水標示的含義,以及消費者選購和使用的注意事項。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香港現時沒有法例強制化妝品在包裝上列明全部成分或致敏原。市面出售的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規管,產品安全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其附屬規例《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監管,規管重點在於產品安全,而非標籤上列出的成分內容。

消費者委員會是本港法定機構,負責測試消費品及發布測試報告。其防曬產品測試按國際標準進行,是消費者掌握產品標示與實際效能差距的主要官方參考資料。

本文適用對象為選購防曬產品及化妝品的香港消費者,尤其是皮膚容易敏感的市民。文章內容以消費者委員會的測試結果及現行法例規定為準,不涉及個別品牌推介。

政策要點表

下表整理防曬及化妝品標示的現行規定與測試安排:

項目規定備註
SPF標示表示對中波紫外線(UVB)的防護能力,數值愈高,理論上延緩皮膚曬紅的時間愈長標示值須經標準測試,實測結果可能低於標示
UVA及PA標示反映對長波紫外線(UVA)的防護能力部分產品以PA+至PA++++表示
防水標示標示防水(water resistant)40或80分鐘游泳或大量流汗後應補塗
成分標籤香港現行法例無強制全成分標示業界一般自願參考國際標準
致敏原標示香港無強制規定歐盟要求26種致敏原超標時須列明
消委會防曬測試按ISO 24444及ISO 24443標準測試SPF及UVA效能2020年10月《選擇》第528期發布

消費者委員會於2020年10月發布的《選擇》月刊第528期,按國際標準ISO 24444(SPF皮膚測試)及ISO 24443(體外UVA防護測試)檢測了30款市面防曬產品,樣本售價約80元至550元不等。

測試結果顯示,30款樣本中有25款(約83%)的實測防曬效能低於產品標示,其中4款的實測效能更不足SPF15;另有6款樣本獲滿分推薦。

換言之,包裝上的SPF數字只反映廠商聲稱的防護級別,實際防護水平須經獨立測試驗證。消費者在選購時,除參考標示外,亦宜留意消費者委員會公布的測試結果。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現行規管框架方面,《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是規管消費品(包括化妝品)安全的主要法例,惟條例並無要求化妝品列明全部成分或致敏原。

消費者委員會多年來持續呼籲參考國際法規完善成分標籤制度。國際上,歐盟《化妝品條例》要求產品按成分濃度由高至低列出全成分,並規定26種常見致敏原(主要為香精內的致敏物質)在濃度超過指定水平時必須在標籤列明,有關門檻為留用產品0.001%、沖洗產品0.01%。

測試沿革方面,防曬產品是消費者委員會的恆常測試項目。第528期(2020年10月)的測試是現時最新的同類大型測試,此前多期測試亦曾發現標示與實效不符的情況,至今未有更新的同類測試取代其參考地位。

政策方向方面,政府部門及消費者委員會均鼓勵業界提高成分透明度;消費者可透過消費者委員會網站查閱歷年測試報告全文。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標示數字不代表實際防護。消費者委員會測試顯示,逾八成樣本的實測防曬效能低於標示,市民選購時不應單憑SPF數字判斷,宜參考獨立測試結果,並注意產品的保存期限及開封時間。

塗抹量與補塗習慣同樣關鍵。國際慣常建議用量為每平方厘米2毫克,面部約需一枚一元硬幣大小的份量;一般建議外出前塗抹,並於每兩小時、游泳或大量流汗後補塗,否則實際防護會大打折扣。

對皮膚敏感人士而言,香精及部分防腐劑是常見致敏原。由於香港並無強制致敏原標示,消費者須主動查閱包裝上列出的成分(即使資料未必完整),使用新產品前可先在手臂內側小範圍試用。

消費者保障方面,市民購物後應保留單據;如發現產品有安全問題或與標示嚴重不符,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查詢及投訴,亦可向負責執行《消費品安全條例》的香港海關舉報。

對業界而言,在沒有強制全成分標示的環境下,各品牌的成分透明度參差。消費者可優先選擇願意公開完整成分資料的產品,以保障自身知情權。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消費者委員會:官網 ;投訴及諮詢熱線 2929 2222;《選擇》月刊測試報告可於消費者委員會網站查閱。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消費品安全條例》,市民如發現懷疑不安全的消費品可向海關舉報。

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gov.hk):可查閱《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全文。

常見問題

1. SPF30同SPF50實際差幾多?

SPF數值並非線性:SPF30代表可阻隔約97%的UVB,SPF50約為98%,數字愈高增幅愈小。實際防護更取決於塗抹量是否足夠及是否定時補塗;消費者委員會測試亦顯示部分標示SPF50的產品實測低於標示值。

2. 香港有冇規定化妝品一定要列成分?

沒有。現行《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管的是產品安全,不要求化妝品列明全成分或致敏原。消費者如對成分敏感,宜主動查閱包裝或品牌官方網站提供的成分資料。

3. 點樣知道產品會唔會令皮膚敏感?

可留意常見致敏原(如香精及部分防腐劑),並於使用新產品前在手臂內側小範圍試用,觀察24至48小時。如出現紅腫、痕癢等不適應立即停用並諮詢醫生。

4. 防曬產品過期仲用唔用得?

不建議使用。產品一般標示保存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如「6M」「12M」),過期或出現變色、變味、分層等情況應停用,防曬效能會隨時間下降。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包括:消費者委員會《選擇》月刊第528期(2020年10月,consumer.org.hk/tc/article/528-sunscreen)、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gov.hk)刊載的《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查閱日期為2026年8月28日,各項資料以消費者委員會及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