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面上的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種類繁多,但產品成分如何受到規管、出現問題時由哪個部門跟進,不少市民未必清楚。香港並無一套《化妝品條例》,產品成分的合規性主要依靠《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訂明的「一般安全規定」把關,由香港海關執法。本文按現行法例及政府公布的資料,整理成分規管的制度內容、執法安排與消費者注意事項。

一組含護膚成分的化妝品瓶罐整齊排列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法定責任,確保所供應的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審視產品是否合理安全時,會考慮產品上的標記、指示或警告,以及標準檢定機構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香港海關亦會參考歐盟、美國及中國內地發布的相關標準或規定,作為執法時的參照依據。

條例適用於「消費品」的涵蓋範圍,包括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及家用美容儀器等。條例並無硬性規定產品在出售前須進行測試或認證,亦沒有如歐盟般設立強制性的成分禁用或限用清單,屬「事後執法」模式——產品可先行上市,由海關事後抽查把關。此外,條例亦就消費品的廣告加以管制,廣告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

香港對化妝品的規管屬「一般安全規定」模式:沒有上市前註冊、沒有成分清單,靠供應商自律與海關事後執法。

政策要點表

規管項目現行安排
主要法例《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
標籤規例《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1998年4月實施)
上市前註冊一般化妝品毋須註冊或審批
成分清單制度無強制性禁用/限用清單,執法參考歐美及內地標準
執法部門香港海關
含藥成分產品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消費品安全條例》自制定以來一直沿用「一般安全規定」的規管模式。配套的《消費品安全規例》於1998年4月實施,訂明消費品有關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字句,必須同時以中文及英文表達,字體須清楚可讀,讓本地消費者看得懂安全提示。

近年海關持續加強對美容及個人護理產品的抽查,主動巡查批發商及零售商、試購產品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並在發現不安全產品時發出禁制通知書或要求回收。2026年7月24日,海關公布跟進傳媒報道後試購一款膠原面霜送檢,政府化驗所結果顯示產品含有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禁用的成分蘇丹紅,且包裝警告字句只有英文及韓文、沒有中文版本,涉嫌違反上述條例;事件其後仍在調查跟進中,海關呼籲商戶下架及市民停用。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消費者而言,這套制度的重點在「事後把關」:海關會主動巡查及試購,如證實產品不安全,可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產品供應,或要求供應商回收,以保障市民健康。違反一般安全規定的罰則相當明確——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由於香港沒有成分清單制度,消費者委員會定期公布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測試報告(涵蓋爽膚水、洗頭水、家用美容儀等),就致敏原、有害物質及標籤資料提供參考;惟消委會屬消費者組織,執法權仍在香港海關。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消費品安全事宜由香港海關負責。市民如懷疑產品不安全,可致電香港海關24小時舉報熱線 2545 6182,或瀏覽香港海關網站「消費品安全」專頁查閱法例及執法資訊;消費者委員會查詢熱線為 2929 2222

常見問題

化妝品上市前要唔要註冊?

一般化妝品毋須註冊或審批,可先行上市;但產品若含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藥劑製品成分,或作出醫療聲稱,便會被視為藥劑製品,須按規定註冊後方可銷售。

染髮劑點解有特別規管?

染髮劑常見的苯二胺(PPD)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受規管成分,相關產品須按規定標示成分名稱、含量及警告字句,並受限於指定銷售渠道。

海關會唔會公布違規產品名單?

會。海關發現不安全產品時,會發出禁制通知書及新聞公報,公布產品資料及回收安排,提醒市民停用,例子包括2026年7月公布的含蘇丹紅面霜個案。

消委會測試報告有冇法律效力?

測試報告反映所檢樣本的成分與安全狀況,屬消費者參考資訊,不具執法效力;如測試發現違法成分,海關會按條例跟進調查及檢控。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包括香港法例電子版《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香港海關消費品安全專頁、海關新聞公報(2026年7月24日)及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質詢答覆(2018年6月27日)。各項安排以部門現行公布為準,本文核對日期: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