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沒有專門規管化妝品的法例,市面產品須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消費者委員會多年測試發現,部分護膚及化妝產品檢出游離甲醛與香料致敏物。歐盟自 2025年7月 起收緊甲醛標示要求,本文整理現行規管框架、消委會測試結果與消費者的自保方法。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香港目前並無就化妝品訂立專門的註冊或成分規管法例,與歐盟設有化妝品法規、內地設有《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做法不同。市面供應的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其安全主要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的一般安全規定約束,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條例要求供應商確保產品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情況下達到合理安全程度,但並未就個別成分訂明濃度上限或標示要求。
本文涉及的兩種成分,是消委會測試中最常檢出的項目。游離甲醛主要來自甲醛釋放型防腐劑,例如咪唑烷基脲(imidazolidinyl urea)及 DMDM 乙內酰脲(DMDM hydantoin),部分人士接觸後可能出現皮膚刺激或過敏。香料致敏物則是香精中的常見致敏原,歐盟列明 26 種須在成分表標示的致敏香料,但香港並無類似的強制標示規定。
規管的適用對象,是全部在市面銷售的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包括護膚品、洗頭水、沐浴露、爽膚水、香水及頭髮造型用品等;受影響的一方,是每天使用這些產品的消費者,尤其是有敏感膚質的人士、兒童及長者。
規管要點一覽
以下整理現行規管框架的要點,以及消委會測試中與游離甲醛、香料致敏物相關的發現:
| 項目 | 規定 | 備註 |
|---|---|---|
| 游離甲醛(香港) | 無特定濃度上限,受《消費品安全條例》一般安全規定約束 | 消委會測試曾於多類產品檢出 |
| 游離甲醛(內地) | 化妝品甲醛總量上限 0.2%(2,000 ppm) | 見《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 |
| 游離甲醛(歐盟) | 濃度逾 10 ppm 須標示「釋出甲醛」警告 | 2025年7月31日起生效 |
| 致敏香料(歐盟) | 26 種致敏香料須在成分表標示 | 香港無強制規定 |
| 消費者保障 | 消委會持續測試並公布結果,設投訴機制 | 《選擇》月刊為主要發布渠道 |
從上表可見,香港現行法例對化妝品成分的規管較為寬鬆,消費者獲取資訊的主要途徑是消委會的獨立測試與產品自願標示。消委會曾於足部護理霜測試中發現 1 款樣本檢出游離甲醛,檢出量為 0.014%(140 ppm),成分表顯示含咪唑烷基脲;同一測試有 3 款樣本檢出香料致敏物。另有除皺眼霜測試中,15 款樣本有 1 款檢出游離甲醛,5 款檢出香料致敏物。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香港方面,政府多年來未有就化妝品訂立專門法例。消費者委員會曾多次發表研究報告,建議參考歐盟制度,就化妝品成分、標籤及安全測試訂立強制規定,惟至今未見落實。現行的《消費品安全條例》於 1994年 制定,為消費品(包括化妝品)提供一般安全規定的框架。
國際層面近年有明顯收緊。歐盟規定,自 2025年7月31日 起,化妝品內的游離甲醛濃度若超出 10 ppm,必須在標籤上標示「釋出甲醛」警告字句,讓消費者在使用前知悉風險。內地現行的《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則訂明,化妝品中甲醛的總量上限為 0.2%(2,000 ppm),嬰幼兒產品同樣適用。
消委會的監測工作持續進行,不同年份的測試反映相近的結果:25 款爽膚水中有 9 款(36%)檢出歐盟限制使用的致敏香料;40 款香水中有 39 款檢出 1 至 10 種香料致敏物,其中 2 款更檢出歐盟禁用的鈴蘭醛(BMHCA);50 款頭髮造型用品中有 4 款檢出鈴蘭醛;15 款除皺眼霜中有 5 款檢出香料致敏物,總量介乎 0.0018% 至 0.2403%。嬰幼兒潤膚乳測試則發現,4 款樣本檢出游離甲醛,檢出量由 0.018% 至 0.072%(180 至 720 ppm),全部符合內地 0.2% 的上限,另有約五成半樣本檢出香料致敏物。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普通消費者而言,上述測試結果的首要啟示,是檢出成分並不等於產品違法或必然有害。消委會檢出的游離甲醛濃度,多數低於內地規定的 0.2% 上限,香料致敏物亦屬歐盟容許限量內的成分。真正的風險在於個人耐受性:對甲醛或特定香料過敏的人士,即使濃度不高,接觸後仍可能出現皮膚紅腫、痕癢等反應。
敏感膚質人士選購時,可優先留意成分表中是否含有甲醛釋放型防腐劑(如咪唑烷基脲、DMDM 乙內酰脲)及常見致敏香料名稱。停留型產品如潤膚乳、眼霜、香水,與皮膚接觸時間較長,致敏風險一般高於沖洗型產品如洗頭水、沐浴露,選購時可多加留意。
為兒童選購時,嬰幼兒潤膚乳的測試結果值得參考:約五成半樣本檢出香料致敏物,家長可優先選擇標示「無香料」或成分較簡單的產品。歐盟自 2025年7月31日 起要求甲醛濃度逾 10 ppm 的產品標示警告字句,香港市場產品雖然不受此規定約束,消費者仍可留意進口產品標籤上的相關標示。
若使用產品後出現持續皮膚不適,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諮詢醫生。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消費者委員會:負責測試消費品並公布結果,亦處理消費投訴。官方網站:;投訴熱線:2929 2222。
香港海關:為《消費品安全條例》的執法機關,負責調查產品安全相關的違規個案。官方網站:customs.gov.hk。
消委會各期《選擇》月刊的測試報告,可於選擇月刊網站查閱:choice.hk。歐盟化妝品成分規管的國際參考資料,可瀏覽歐盟委員會化妝品規管專頁。
常見問題
檢出游離甲醛代表產品不安全嗎?
不一定。消委會測試檢出的游離甲醛,多數低於內地 0.2% 的上限,屬法例容許的水平,但甲醛是常見的皮膚致敏原,個人反應因人而異。敏感膚質人士應避免使用成分表列明含甲醛釋放型防腐劑的產品。
「無香料」標籤可以信嗎?
可以作為選購參考。標示「無香料」的產品一般不含人工香精,檢出香料致敏物的機會較低。不過香港對「無香料」標示並無法定定義,消費者仍應核對成分表,並留意部分產品以精油等天然成分調香,同樣可能引起敏感。
沖洗型與停留型產品的風險有分別嗎?
有分別。停留型產品如潤膚乳、眼霜、香水,與皮膚接觸時間長,致敏成分滲入皮膚的機會較高;沖洗型產品如洗頭水、沐浴露,使用後隨即沖走,接觸時間短,風險相對較低。敏感人士選購停留型產品時,應更仔細核對成分表。
哪裡可以查閱消委會的測試報告?
消委會《選擇》月刊的測試報告,可於選擇月刊網站(choice.hk)免費查閱,或於消費者委員會網站(consumer.org.hk)瀏覽新聞稿及消費提示。測試項目包括成分檢測、標籤核對及使用安全評估。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選擇》月刊測試報告(足部護理霜、除皺眼霜、嬰幼兒潤膚乳、爽膚水、香水、頭髮造型用品);《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歐盟化妝品甲醛標示規定(2025年7月31日起生效)。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8月28日。各項規管要求以政府及機構最新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