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自1951年11月9日制定以來,一直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均須備有符合條例要求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無保險駕駛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並可能被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至3年。本文整理強制投保的適用範圍、法定保障額與罰則,供車主及駕駛者參考。
強制投保的核心規定與適用對象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允許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該汽車已備有符合條例規定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即屬違法。此項強制規定適用於私家車、電單車、商用車輛等在道路行駛的各類汽車,並涵蓋車主、司機及乘客在內的使用者。
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保障範圍,是投保人就其汽車的使用引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毀而須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保險單必須由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的保險公司發出;投保人須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車輛資料、用途及駕駛者背景,保單方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所要求的保險必須涵蓋「第三者風險」,即保障的是汽車以外的第三者,而非投保人自身或其車輛的損毀。車主如希望同時保障自身車輛的損毀、盜竊及自身傷亡,須另行購買綜合保險等自願性保障。
保障額與罰則要點一覽
| 項目 | 規定 |
|---|---|
| 強制投保義務 | 所有在道路使用的汽車須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或保證單(第272章第4條) |
| 第三者人身傷亡最低保障額 | 每宗事故1億港元 |
| 第三者財物損毀 | 法例無訂明最低保障額,市場常見水平約為每宗200萬港元 |
| 無保險駕駛罰則 | 罰款10,000元、監禁12個月,並可被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至3年 |
| 配套規例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規例》(第272A章) |
第三者人身傷亡的法定最低保障額為每宗事故1億港元,屬全港適用,不因車輛種類而異。財物損毀方面,法例並無訂明最低金額,市場上大部分保單的財物損毀保障額約為200萬港元,投保時應核實保單條款所列的實際金額。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於1951年11月9日制定,是香港最早以立法形式強制市民投保的保險法例之一,其後經歷多次修訂以配合道路安全與保險市場的發展。條例現時連同配套的《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規例》(第272A章)一併施行,規例另行訂明保險單、保證單及證明文件的細節要求。
條例第10條訂有「無力償債保障」的安排:即使保險公司有權依法廢止或取消保單,仍須先行履行因第三者風險引致的賠償責任。此安排確保受害人不會因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保單爭議,而失去法定的賠償保障。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車主及駕駛者而言,購買並持續續保第三者風險保險是法定義務,並非可自行選擇的商業安排。保險期屆滿而未有續保,或保險單因欠繳保費等原因失效後繼續駕駛,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能同時面對罰款、監禁及停牌處分,並會留有案底。
對一般市民而言,強制保險制度保障了道路使用者的權益:若不幸因他人的車輛而受傷或財物受損,可循保險索償途徑獲得賠償,毋須單靠肇事者個人承擔能力。即使個別情況涉及保單爭議,條例第10條的無力償債保障亦提供多一重保障。
駕駛者須注意,第三者保險只涵蓋法定要求的責任賠償,並不保障自身車輛維修、自身醫療或私人財物損失。如需更全面的保障,可考慮加購綜合保險;購買前應細閱保單條款,特別留意「不保事項」及自負額安排。
官方查詢與投訴渠道
保險業監管局是保險業的法定監管機構,市民可透過其網站查閱獲授權保險公司名單;保險投訴局則負責處理個人保險索償爭議,包括汽車保險索償個案。如對法例內容有疑問,可查閱電子版香港法例中《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全文。
運輸署負責車輛登記及駕駛執照事宜,車主辦理續牌或轉名時須同時出示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證明,故應留意保險到期日與續牌時間的銜接。
常見問題
買車之後幾時要買保險?
任何車輛在道路上使用之前,必須已備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一般做法是在購車及辦理登記的同時投保,並於保單到期前續保;保險證明文件亦是辦理車輛續領牌照的必備文件之一。
無保險駕駛會點罰?
違反第272章第4條的強制投保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法庭並可同時取消其駕駛資格,為期12個月至3年。
第三者保險包啲咩?
第三者保險保障投保人因使用汽車而引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毀的法律賠償責任。保障對象是車外的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自身車輛的損毀、司機自身的傷亡或車內私人財物。
保險公司拒賠點算?
如與保險公司就賠償金額或責任問題有爭議,可先循保險公司的內部投訴機制處理;仍未獲解決,可向保險投訴局提出投訴,或就監管事宜向保險業監管局反映。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主要來自電子版香港法例(《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香港保險業聯會公布的法定保障額資料及社區法網的相關解說。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8月28日。法例及保險安排如有更新,以相關機構最新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