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已於2026年1月18日起修訂:每星期工時門檻由18小時下調至17小時,並新增「4星期合共68小時」的累算標準,更多兼職及不定時工時僱員可獲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等保障。本文整理新舊規定對照與適用安排。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訂明「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是僱員享有大部分法定權益的先決條件。舊制「418」規定,僱員須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不符合的兼職、散工僱員,一般不能享有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等法定保障。

新規定由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每星期工時門檻下調至17小時(連續4星期或以上),另設累算標準,僱員如個別星期工時不足17小時,仍可憑「該星期連同之前3星期合共68小時或以上」符合連續性合約要求。適用對象涵蓋所有按僱傭合約受僱的人士,包括兼職、散工及工時不固定的僱員。

政策要點表

下表對照舊制與新制的連續性合約規定:

項目舊制(2026年1月17日或之前)新制(2026年1月18日起)
連續受僱期4星期或以上4星期或以上(不變)
每星期工時門檻最少18小時(「418」)最少17小時
累算標準沒有任何一星期工時不足17小時,可連同之前3星期合計,4星期內達68小時或以上即符合(「468」)
受僱首3星期累算標準不適用於受僱首3星期
享有的法定權益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同上,覆蓋更多兼職及不定時工時僱員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連續性合約」概念自《僱傭條例》訂立以來沿用多年,歷經多次修訂。最近一次重大改動於2025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並刊憲,將連續性合約的工時門檻由「每星期18小時」放寬至「每星期17小時」,同時引入4星期合共68小時的累算標準,新規定由2026年1月18日起實施。

過渡安排方面,新規定生效前的僱傭期,仍按原有「418」標準認定:僱員須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政府指出,修訂旨在減少因個別星期工時偶爾跌破門檻而失去連續性合約資格的情況,讓更多兼職及不定時工時僱員納入法定保障範圍。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兼職及散工僱員而言,新制最直接的影響是更容易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繼而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僱傭條例》下的權益。工時不固定、時多時少的僱員,以往可能因某一星期工作不足18小時而整段受僱期不獲計算,新制下可透過累算標準補足。

對僱主而言,須重新檢視兼職員工的工時紀錄及薪酬福利計算,包括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相關假期及津貼如何發放。勞工處備有「連續性合約」新規定教學工具,協助僱主及僱員掌握計算方法。

需注意兩點:第一,累算標準不適用於受僱首3星期;第二,連續性合約的認定以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星期為前提,中斷受僱會影響計算。如有爭議,僱員可向勞工處查詢,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 勞工處:官網 勞工處官方網站;查詢熱線2717 1771連續性合約新規定教學工具
  • 1823政府熱線:可查詢僱傭條例及連續性合約的一般問題;
  • 勞資審裁處:就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僱傭權益爭議提出申索,詳情可瀏覽司法機構網站。

常見問題

418係咩?而家仲係咪每星期18小時?

「418」是舊制說法,指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自2026年1月18日起,每星期門檻已下調至17小時,並新增4星期合共68小時的累算標準,坊間亦稱新制為「468」。

我每星期返工時間唔穩定,點樣計?

新制設有累算標準:如某一星期工時不足17小時,該星期連同之前3星期合計達68小時或以上,仍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但累算標準不適用於受僱首3星期。

連續性合約有咩福利?

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

公司話我係兼職所以冇年假,啱唔啱?

關鍵在於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而非職位名稱。即使職位名為兼職或散工,只要工時符合新規定,便應享有相應法定權益。

新例生效之前返嘅工點計?

2026年1月18日前的僱傭期仍按原有「418」標準認定;新規定僅適用於生效日或之後的僱傭期。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數據取自以下官方來源,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8月26日

條例條文及實施安排以勞工處及政府最新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