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

消費者委員會(下稱消委會)於2025年3月17日公布《選擇》第581期報告,檢視市面上37款妝前底霜樣本,每支售價由108至995港元不等。是次研究並非實驗室測試,而是以樣本標籤所列成分,以及經供應商確認的資料為基礎,逐一檢視產品是否含有受關注成分,並核對標籤資料是否完備。

報告檢視的受關注成分,包括可能干擾內分泌的防曬劑——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EHMC)、胡莫柳酯及奧克立林,抗氧化劑BHT、環矽氧烷化合物(D5及D6)、酒精、香料及香料致敏物質,以及防腐劑氯苯甘醚。結果發現,37款樣本之中僅2款未有標示上述值得關注的成分,反映消費者選用妝前底霜時,較難完全避開潛在內分泌干擾物、香料或香料致敏物質。(資料來源:)

報告的適用對象涵蓋所有使用化妝品的市民,其中孕婦、正餵哺母乳的人士、兒童及青少年應特別留意——消委會引用丹麥消費者組織的研究指,上述人士應盡可能減少接觸潛在內分泌干擾物;乾性肌膚及容易對香料過敏的人士,亦宜留意產品中的酒精及香料成分。

成分檢視要點表

下表按消委會第581期報告,整理各類受關注成分的檢視結果與潛在風險。

關注成分檢視發現潛在風險與規管備註
EHMC(防曬劑)20款具防曬聲稱的樣本中15款含有;12款列於成分表第6位或之前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意見書初稿指其可能是內分泌干擾物;內地、歐盟及美國的准用濃度上限為7.5%至10%
胡莫柳酯(防曬劑)3款標示含有部分研究指可能具內分泌影響特性;各地規定的最高用量為7.34%至15%
奧克立林(防曬劑)3款標示含有或引起光過敏反應,曾對酮洛芬光過敏的人士應避免選用
BHT(抗氧化劑)15款含有具潛在干擾內分泌特性;歐盟SCCS建議安全使用濃度上限為0.8%
環矽氧烷D5/D613款含環矽氧烷化合物;12款含D5、6款含D6,5款同時含兩種具高度持久性及生物累積性;歐盟將於2027年6月起規管駐留類化妝品中其濃度不得相等於或超過0.1%
酒精17款含有乙醇、酒精、變性酒精或異丙醇,2款列於成分表第2位高濃度酒精或令皮膚乾燥或受刺激,未必適合乾性肌膚頻繁使用
香料及香料致敏物質24款(逾6成)含有;4款含5至7種致敏物質容易對香料過敏的人士應避免選用相關產品
氯苯甘醚(防腐劑)6款含有不屬致敏物質,但曾有使用後面部出現濕疹的病例

價錢與用量方面,20款樣本標榜具SPF15至SPF50+的防曬效能;以每次用量0.51克(或毫升)計算,每日使用成本由1.8至14.4港元,費用相差達7倍。此外,7款源自日本或韓國的樣本欠缺以中文或英文標示的成分列表,5款沒有標示產品使用期,其餘大部分樣本列明開封後使用期,介乎6至24個月。(數據:消費者委員會,2025年3月)

報告沿革與最新規管進展

消委會多年來持續以測試及研究監察化妝品安全。2020年7月《選擇》第525期測試氣墊粉底,發現逾半數樣本含重金屬,4款樣本防腐能力欠佳();今次報告則集中檢視37款妝前底霜的受關注成分,並以潛在內分泌干擾物為檢視焦點,呼應國際間對化妝品成分安全的最新討論。

就規管現狀而言,香港現時沒有專為化妝品訂立的成分安全法例。化妝品與其他一般消費品同樣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管,由香港海關執行: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所供應的消費品達到合理安全程度,評定時參考已公布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認可機構訂立的規格;條例採取一般安全規定的框架,並無為化妝品訂立上市前強制測試或成分登記制度,亦沒有就化妝品成分設定逐項限值。《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則規定,產品如有關乎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字句,必須同時以中文及英文清楚表達。(參考:香港海關「消費品安全」網頁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費品安全條例》

就今次報告,消委會促請有關機構共同制訂潛在內分泌干擾物的優先關注成分清單,並呼籲供應商適時檢討產品配方、提高成分資料的透明度。國際層面,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意見書初稿指EHMC可能是內分泌干擾物;歐盟並將於2027年6月起,規管駐留類化妝品中D5或D6的濃度不可相等於或超過0.1%,反映化妝品成分規管正逐步收緊。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內分泌干擾物如何影響健康:丹麥消費者組織的研究指出,可能干擾內分泌的物質可經不同途徑影響荷爾蒙水平,包括影響性荷爾蒙,有機會削弱生殖能力、導致新生嬰兒生殖器出現異常、令青春期提前,甚至增加罹患乳癌或睪丸癌的風險。消委會因此提醒,孕婦、正餵哺母乳的人士、兒童及青少年應盡可能減少接觸此類物質。

難以完全避開:37款樣本中僅2款不含受關注成分,而20款具防曬聲稱的樣本中,只有3款沒有添加是次研究關注的防曬成分——消費者若刻意選擇具防曬功能的妝前底霜,可選擇的空間反而更小。對每日使用化妝品的人士而言,這代表長期、重複地接觸相關成分,累積影響不容忽視。

「消費者難以排除接觸干擾內分泌物質的可能性,尤其是選擇聲稱具防曬功效的產品時,不含潛在內分泌干擾物的選擇更少。」——消費者委員會

對敏感及乾性肌膚的影響:17款樣本含有酒精,其中2款的酒精成分列於成分表第2位,高濃度酒精未必適合乾性肌膚人士頻繁使用;24款含有香料及/或香料致敏物質,其中4款含5至7種香料致敏物質,容易對香料過敏的人士宜避免選用。曾對非類固醇類消炎外用藥物酮洛芬出現光過敏反應的人士,亦有機會對奧克立林產生光過敏,應避免選用含該成分的產品。

標籤資訊的限制:7款源自日本或韓國的樣本欠缺中英文成分標示,5款沒有標示產品使用期,消費者單憑包裝難以判斷成分與安全資訊。成分表一般按含量由高至低排列,排列愈前的成分在配方中所佔比例愈高;選購時可優先考慮標示詳盡、以物理性防曬劑(氧化鋅、二氧化鈦)為主要防曬成分的產品。

官方查詢與投訴渠道

消費者委員會()為法定機構,完整報告刊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ccchoice.org),市民可經消委會網頁查閱各期測試及研究結果;查詢或投訴可致電消委會熱線2929 2222,亦可經消委會網上投訴平台提交。如懷疑市面產品不安全,可向香港海關(customs.gov.hk)反映——海關負責執行《消費品安全條例》,會巡查零售商、抽取樣本進行安全測試,並可對不安全產品發出禁制通知書或要求發布安全警告。

常見問題

妝前底霜與防曬霜有甚麼分別?可否互相取代?

妝前底霜主要用作撫平細紋及毛孔、延長妝容持久度;是次檢視的37款樣本中,僅20款標榜具防曬效能(SPF15至SPF50+),即使具防曬聲稱,其提供的保護亦未必足以單獨應付長時間戶外曝曬。需要充分防曬時,應另行使用合適的防曬產品,並於外出前至少15分鐘塗抹,讓防曬成分充分發揮作用。

在香港使用含內分泌干擾成分的化妝品是否違法?

香港沒有專為化妝品訂立的成分法例,報告檢視到產品含有相關成分,並不等於產品違法或不合格。現行的一般安全要求由《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管,由香港海關執行;消委會促請制訂優先關注成分清單,屬倡議性質,現階段並無對應的強制性成分限值。

孕婦及哺乳期間應怎樣選擇化妝品?

消委會建議準備懷孕、懷孕中及正餵哺母乳的女士,避免選用含有懷疑內分泌干擾物的產品,並挑選配方較簡單的產品,不一定要追求聲稱功效多元化的化妝品;青少年亦不宜過早養成化妝習慣。具防曬需要的消費者,可優先選用以氧化鋅、二氧化鈦等物理性防曬劑為主要成分的產品。

成分表的排列次序代表甚麼?

一般情況下,成分表按含量由高至低排列,排列愈前的成分在配方中所佔比例愈高。消委會正是按成分排列位置判斷受關注成分的比重——例如12款樣本的EHMC列於成分表第6位或之前,10款樣本的環矽氧烷成分更排列在第1至第3位。選購時如產品欠缺中英文成分標示,應先向供應商索取完整成分資料。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數據主要引自消費者委員會《選擇》第581期報告及相關新聞稿(2025年3月17日公布),並參考香港海關「消費品安全」網頁及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費品安全條例》文本。資料查閱及核對日期為2026年8月29日,各項數據以相關機構最新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