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是《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的兩項法定僱傭權益,分別適用於因裁員被解僱、以及服務滿一定年資後離職的僱員。兩者的計算方式相同——按可追溯的服務年資及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並設有每月工資上限22,500元及最高款額390,000元。自2025年5月1日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生效後,僱員在該日之後服務年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主不可再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抵銷。本文按勞工處公布的資料,整理兩項權益的資格、計算方法與最新安排。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由《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屬僱員的法定權益,僱主必須依法支付。兩者不可同時領取:僱員如因裁員被解僱並受僱滿5年,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方面,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即可享有:因裁員遭解僱;在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後因裁員不獲續約;或遭停工。裁員指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或對僱員所擔任工作的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停工則指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長期服務金方面,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可享有: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在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在職期間死亡;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或65歲或以上辭職。

須注意,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權益要點表

項目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法律依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57章)
服務年資門檻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連續受僱滿5年
主要觸發情況因裁員被解僱;固定合約期滿因裁員不獲續約;遭停工被解僱(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期滿不獲續約;在職期間死亡;永久不適宜工作而辭職;65歲或以上辭職
計算方法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可追溯服務年資相同(可選擇以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每月工資上限22,500元(每年最多計15,000元)相同
最高款額390,000元相同
支付時限收到僱員書面申索通知後2個月內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公式相同,主要分別在服務年資門檻與觸發情況。日薪或件薪僱員,可按其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取任何18天的工資計算。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條文由《僱傭條例》訂明,多年來計算方式維持不變。最重大的修訂是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立法會通過相關修訂後,取消安排於2025年5月1日(「轉制日」)生效。此後僱主不可再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抵銷僱員在轉制日之後服務年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即「轉制後部分」)。

轉制前後如何劃分:如僱員在2025年5月1日前入職,而僱傭合約在該日或之後終止,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部分(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及轉制後部分(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兩部分,各自按相應時段的工資及年資計算。轉制前部分仍可與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轉制後部分則不可。

至於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仍可繼續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轉制前及/或轉制後部分。取消「對沖」安排亦適用於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

為協助僱主適應轉變,勞工處推行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總額超過330億元),分擔僱主就僱員轉制後部分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支出。合資格僱主支付有關款項後,可就轉制後部分的支出向政府申請資助,資助比率會按年遞減。

須強調,取消對沖前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公式、每月工資上限22,500元及最高款額390,000元均維持不變;改變的是款項的支付來源與對沖規則,僱員的法定權益不因取消對沖而減少。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僱員而言,了解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格與計算,有助在離職或被解僱時保障自身權益。因裁員被解僱的僱員,應留意自己是否已受僱滿24個月,並以書面向僱主提出申索;僱主須在收到書面申索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服務滿5年的僱員,如因公司解僱、年老退休、健康理由辭職等情況離職,可獲長期服務金,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在職期間去世的僱員,其家屬可按規定申領長期服務金。

對僱主而言,取消對沖後僱主強制性供款不再能抵銷轉制後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相關支出可能增加;僱主可善用政府的25年資助計劃減輕負擔,並應按《僱傭條例》訂明的時限支付法定款項,否則可能觸犯法例並被檢控。

與強積金的關係亦是僱員最直接的保障改變:取消對沖後,僱員在獲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同時,可完整保留強積金計劃內的權益(包括僱主及僱員供款部分),不再因「對沖」而被抵銷。

官方查詢與申索渠道

勞工處官方網站(www.labour.gov.hk)的《僱傭條例》專頁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載有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規定與計算示例;僱員亦可使用勞工處的「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估算應得款額。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詳情及僱主資助計劃的申請方法,可瀏覽勞工處專題網頁(www.op.labour.gov.hk)及資助計劃網站(www.offsettingsubsidy.gov.hk)。

僱員如對自身權益有疑問,或與僱主就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出現糾紛,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或求助。

常見問題

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有咩分別?

兩者計算公式相同,主要分別在資格與觸發情況。遣散費要求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被解僱、固定合約期滿因裁員不獲續約或遭停工;長期服務金要求連續受僱滿5年,並因解僱(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期滿不獲續約、在職期間死亡、永久不適宜工作而辭職或65歲或以上辭職等原因離職。因裁員被解僱且受僱滿5年的僱員,可獲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點樣計?

月薪僱員按「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計算,每月工資以22,500元為上限(即每年最多計15,000元),最高款額為390,000元;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終止僱傭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按比例計算。

取消對沖之後,僱員嘅強積金權益會唔會受影響?

不會。自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僱主不可再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轉制後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同時獲得法定款項並保留完整強積金權益。轉制前部分仍可與僱主強制性供款對沖;自願性供款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則仍可對沖轉制前及/或轉制後部分。

僱主幾時要畀錢?

長期服務金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遣散費則須在僱主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的申索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或不支付,可能被檢控;僱員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或求助。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8月28日,主要來源如下;最新修訂以勞工處及政府公布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或投資建議。如有勞資爭議,請諮詢勞工處或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