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自1951年11月9日制定以來,一直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前,必須購備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本文整理強制投保的範圍、違反罰則及保險種類的分別。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是香港強制汽車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於1951年制定。條例第4條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已就該汽車因使用所引致的第三者風險備有有效保險單,否則即屬違法。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汽車意外中的受害人即使未能向肇事司機追討,亦可從保險賠償中獲得基本保障。

強制投保義務適用於所有在香港道路上使用汽車的人,包括私家車、電單車、商用車輛的車主及駕駛者。保險須向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規管下的獲授權保險公司購買,保單須涵蓋第三者人身傷亡的法律責任。

就保障額而言,第三者人身傷亡的法定最低保障額為每宗事故1億港元(據香港保險業聯會資料);第三者財物損毀則無法例訂明的最低保障額,市場常見保單一般提供約200萬元的保障。

強制投保規定要點

項目規定
法例依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強制投保義務第4條: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備有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
人身傷亡最低保障額每宗事故1億港元(據香港保險業聯會)
違反罰則第3級罰款(最高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定罪後果取消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

條例把「無保險駕駛」定性為刑事罪行,罰則包括第3級罰款(最高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並須取消駕駛資格,可見法例對強制投保的重視。第3級罰款是香港刑罰分級制度中的較低級別,但「監禁12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的後果,對駕駛者影響深遠。

除罰則外,條例第10條並就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作出規定,確保第三者受害人可循保險獲得賠償。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條例於1951年11月9日制定並生效,是香港早期訂立的強制保險法例之一。其後數十年,條例經歷多次適應化及技術修訂,包括1977年、1985年,以及近年2017年、2021年及2025年的編輯修訂,用語與罰則安排按時代需要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的罰則在歷次修訂中維持「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的框架,並保留「定罪後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規定。市民查閱現行版本,可於律政司管理的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庫(www.elegislation.gov.hk)瀏覽最新條文及生效日期。

除主條例外,相關附屬法例《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規例》(第272A章)就保險證明、存檔等行政安排作出規定;車主續領車輛牌照時須提交有效保險證明,由運輸署核實。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車主而言,第三者保險是每年續領車輛牌照的必備文件之一。車主須向運輸署提交有效的汽車保險證明,方能完成續牌手續;保單一旦逾期或失效,車輛即不能合法在路上行駛。

對一般駕駛者而言,即使駕駛的是家人或公司的車輛,亦須確保該車輛的保險有效。無保險駕駛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除罰款及監禁外,更會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意外發生後,如保險無效,肇事者須自行承擔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金額可能遠超想像。

保險種類方面,市場上的汽車保險主要分三類:第三者保險(第三保)只保障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物損毀的法律責任;三保全在第三保之上,加入對投保人自身車輛損毀的保障;全保則再涵蓋盜竊、火災、水災等非碰撞損失。第三者保險是法例的最低要求,車主可按車輛價值與使用情況選擇較高保障。

事故處理上,司機遇事後應先停車、報警,並在可行的情況下記錄對方資料及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按保單條款處理賠償,涉及人身傷亡的個案可循法律途徑釐定責任。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保險業監管局:負責規管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市民可瀏覽保監局官方網站(www.ia.org.hk)查閱持牌保險公司名單;如對保險公司或中介人有疑問,可向保監局查詢。

運輸署:負責車輛牌照及保險證明的核實,市民可經運輸署網站(www.td.gov.hk)查閱續牌及保險證明要求。投保本身可直接向持牌保險公司或其代理辦理。

常見問題

第三者保險係咪一定要買?

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都必須備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這是法定的最低要求。

唔買保險揸車會點?

無保險駕駛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最高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並會被取消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

三保全同全保有咩分別?

第三者保險(第三保)只保障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三保全在第三保之外加入對自身車輛損毀的保障;全保則再涵蓋盜竊、火災、水災等非碰撞損失。三者保障範圍遞增,保費亦相應不同。

保單過期仲可唔可以揸車?

不可以。保單一旦失效,車輛即不能合法在道路上使用,否則屬無保險駕駛。車主應在保單到期前續保,並在續領車輛牌照時提交有效保險證明。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文資料來源包括: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現行文本、香港保險業聯會(www.hkfi.org.hk)及保險業監管局(www.ia.org.hk)資料。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8月28日,法例及罰則以最新公布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保險產品由保險業監管局監管,投保前請自行核實保險公司牌照及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