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規定,男性僱員可享5天法定侍產假,女性僱員可享14星期法定產假,兩者均為有薪假期。本文按勞工處公布,整理兩項假期的日數演變、適用資格、薪酬計算與放取安排,並簡述2026年1月18日起「連續性合約」工時門檻的新規定,方便僱員和僱主查閱官方怎樣講。
兩項假期對比一覽
| 項目 | 侍產假 | 產假 |
|---|---|---|
| 適用對象 | 男性僱員(初生嬰兒的父親) | 女性僱員 |
| 日數 | 5天(2019年1月18日起) | 14星期(2020年12月11日起) |
| 薪酬資格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個星期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個星期 |
| 薪酬水平 | 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第11至14星期薪酬由政府發還僱主) |
| 放取方式 | 可一次過或分開逐日放取 | 按法例規定的產前產後安排放取 |
侍產假:5天法定假期
法定侍產假自2015年起實施,最初為3天。隨《2018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於2019年1月18日生效,侍產假由3天增至5天,適用於子女於該日或之後出生的男性僱員;子女出生日期早於2019年1月18日、但於2015年2月27日或之後出生的僱員,仍可享3天侍產假。5天侍產假可以一次過放取,亦可以分開逐日放取,彈性安排由僱員自行決定。
侍產假資格與放取安排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即可放取侍產假:一,是初生嬰兒的父親,或嬰兒即將出生;二,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三,已按法例規定通知僱主。放取期間為嬰兒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實際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4個星期屆滿前;如子女於2020年12月11日之前出生,則放取期間為實際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
在通知方面,僱員須在嬰兒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打算放取侍產假,並在放取前通知確實放取日期;如未能事先通知,則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侍產假薪酬方面,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個星期的僱員,每日可獲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酬;受僱不足40個星期的僱員,仍可放取侍產假,但屬無薪假期。
產假:14星期法定假期
法定產假原為10個星期,隨《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延長至14個星期。女性僱員在產假開始前,如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個星期,可享14個星期的有薪產假,薪酬為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受僱不足40個星期的僱員,可放取無薪產假,惟分娩當天起計的4個星期必須放取。
有薪產假的薪酬,以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受僱不足12個月的,則按實際受僱期間計算。僱主須在正常的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
額外4星期薪酬由政府發還僱主
產假由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後,新增的第11至第14個星期薪酬,由僱主先行支付,再透過勞工處的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向政府申領發還。該計劃自2021年4月1日起推行並接受申請,每名僱員的發還金額上限為80,000港元。僱主申領時須提交證明文件,並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詳情以勞工處公布為準。
假期薪酬點計
兩項假期的薪酬均以「每日平均工資」為基礎。按勞工處的計算方法,每日平均工資以假期開始前12個月內僱員賺取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工作日數計算;受僱不足12個月的,按較短的實際受僱期間計算。以侍產假為例,僱員每日可獲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酬;產假薪酬同樣以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為準。月薪僱員的計算方式與時薪僱員略有不同,實際金額以《僱傭條例》及勞工處指引為準。
連續性合約工時門檻:2026年新規定
侍產假及產假薪酬的資格,均以「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為前提。連續性合約的工時門檻自2026年1月18日起有所修訂:《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把門檻由舊制「連續受僱4個星期、每星期最少18小時」(俗稱418)放寬至——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個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個別星期少於17小時,但該星期與緊接其前的3個星期合計工作不少於68小時(俗稱468)。門檻放寬,意味更多兼職僱員可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從而享有侍產假、產假等法定權益。
常見問題
放侍產假要幾耐前通知僱主?
僱員須在嬰兒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打算放取侍產假,並在放取前通知確實日期;如未能事先通知,則須在放取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
受僱唔夠40個星期有冇得放假?
有。侍產假及產假均不以致受僱滿40個星期為放取假期的前提——受僱不足40個星期的僱員仍可放取假期,但屬無薪;分娩當天起計的4個星期產假則必須放取。
僱主唔批假或者唔出薪酬點算?
僱員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及投訴,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法定假期,屬違反《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產假薪酬幾時要出?
僱主須在正常的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僱員如對薪酬計算有疑問,可參考勞工處公布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資料來源
本文資料參考勞工處《僱傭條例》常見問題、〈《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法定產假由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及〈修訂《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新聞公報。各項日期、金額及條件以勞工處及政府最新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