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目前沒有專為化妝品而設的成分限量法例,化妝品作為一般消費品,其安全由《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一般安全規定規管,條例自1995年10月起實施。鉛、砷、汞、鎘等重金屬沒有統一法定上限,檢測慣常參考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及歐盟規定;消費者委員會歷年測試持續檢出微量可致敏重金屬。

政策核心與適用對象

香港沒有專為化妝品而設的成分限量法例,化妝品毋須註冊或通過上市前審批即可在市面供應。在此框架下,化妝品作為一般消費品,其安全性由《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的一般安全規定規管。

「除非消費品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香港供應、製造或進口該消費品。」——《消費品安全條例》第6條

一般安全規定的判斷,會考慮產品用途、標籤與說明、警示字句,以及有否遵從相關國際安全標準。負有法定責任的分別是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執法機構為香港海關。違反第6條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罰款500,000港元及監禁2年。

重金屬在化妝品中屬於另一種情況:鉛、砷、汞、鎘等並非廠商刻意添加的成分,而是礦物顏料、填充劑等原料天然帶有的微量雜質。因此規管邏輯不是全面禁用,而是要求供應商以良好生產規範控制雜質,確保產品整體達致合理安全程度。消費者委員會進行化妝品測試時,以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的限量、歐盟規定及海外文獻建議作為核對基準。

政策要點表

香港法例本身沒有為化妝品重金屬訂立統一上限,下表列出測試與執法慣常參考的標準,以及消費者委員會測試中的對應發現。

項目規定備註
香港《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一般安全規定,沒有訂明重金屬含量上限自1995年10月20日實施,由香港海關執法
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鉛≤ 10 mg/kg唇膏及眼影測試均引用此標準
同上—砷≤ 2 mg/kg眼影測試2款樣本檢出,低於上限
同上—汞≤ 1 mg/kg唇膏、眼影測試全部樣本均無檢出
同上—鎘≤ 5 mg/kg上述測試均無檢出
鎳、鈷、鉻(可致敏金屬)無法定限量;海外文獻建議可接受水平 ≤ 5 mg/kg、目標水平 ≤ 1 mg/kg消費者委員會按此評估測試結果
歐盟《化妝品條例》(EC) No 1223/2009鉛、砷、鎘、汞列入禁用成分清單,禁止蓄意添加技術上不可避免的微量雜質須經安全評估

上表所列限值屬檢測參考基準而非香港法定上限。德國聯邦消費者保護及食品安全辦公室(BVL)2017年亦建議,眼部化妝品鉛含量超過5 mg/kg、一般化妝品砷含量超過0.5 mg/kg,即屬「技術上可以避免」的水平,提示業界應從生產環節控制雜質,而非依賴成品稀釋。

另外,內地規範與歐盟條例針對「成分添加」與「有害物質限量」兩個層面:歐盟將鉛、砷、鎘、汞列入禁用成分清單,不容許刻意添加;對於技術上無法完全避免的微量雜質,則要求在安全評估中交代。香港沒有對應的雙層制度,只能以一般安全規定涵蓋兩者。

政策沿革與最新修訂

  • 《消費品安全條例》於1994年10月20日制定,1995年10月20日開始實施,是香港規管一般消費品安全的基本法例。
  • 1998年4月,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實施,規定若干消費品的警告字句須以中英雙語標示。
  • 歐盟《化妝品條例》(EC) No 1223/2009 自2013年7月11日全面實施,取代1976年的化妝品指令,鉛、砷、鎘、汞及相關化合物列入禁用成分清單。
  • 內地現行《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訂明鉛、砷、汞、鎘的有害物質限值,是消費者委員會測試時最常引用的基準。
  • 消費者委員會的監察歷程:2020年3月測試45款潤唇膏,主要檢出礦物油物質;2024年1月測試30款唇膏及唇釉,8款檢出2至3種可致敏金屬含量達1 mg/kg或以上;2025年6月測試25款霜狀及液狀眼影,全部樣本檢出小量鉛。
  • 最新動向:消費者委員會多次呼籲政府參考內地與歐盟的標籤規定,就成分列表及使用期限設立法定規範;歐盟《REACH條例》亦將於2027年對駐留類化妝品中的環矽氧烷化合物實施濃度0.1%的新限制,反映國際間對化妝品雜質與成分的規管持續收緊。

對市民的實際影響

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化妝品中的安全相關金屬含量普遍處於低水平,正常使用無須過慮。唇膏測試30款樣本全部沒有檢出鎘和水銀;眼影測試25款樣本同樣沒有檢出鎘及水銀,鉛含量最高的樣本為2.2 mg/kg,遠低於內地10 mg/kg的上限,砷含量亦全部符合規定。

真正值得留意的是可致敏金屬。唇膏測試中,12款檢出鎳(0.82至3.3 mg/kg)、18款檢出鈷、6款檢出鉻,其中8款檢出2至3種可致敏金屬且含量達1 mg/kg或以上;眼影測試中,20款檢出鈷、19款檢出鉻,18款同時檢出2種。對鎳、鈷、鉻過敏的人士,長期接觸可能出現接觸性皮膚炎或唇炎。

唇部產品的重金屬會經口攝入體內。按消費者委員會估算,每日使用唇膏經口服途徑可能攝入約57毫克產品,一年合共約20.8克(約5支唇膏的分量)。這屬於長期低劑量暴露,含量又遠低於參考限值,毋須過慮,但敏感體質人士應留意產品標籤。

標籤資料影響消費者的知情選擇。眼影測試有10款樣本只以日文標示成分或完全沒有成分列表,9款沒有標示有效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唇膏測試亦有8款沒有以中英文標示詳細成分。成分資料不齊全,消費者便難以判斷產品是否含有自己敏感的物質。

消費者委員會建議:選購時查看成分列表,對可致敏金屬敏感的人士避開相應產品;眼部化妝品開封後宜在合理期限內用完;購買前確認產品有標示有效期限。皮膚出現紅腫、痕癢等反應時,應停止使用並諮詢醫生。

官方查詢與申請渠道

消費者委員會負責發布化妝品測試報告並處理消費投訴,投訴及諮詢熱線為2929 2222,樂齡消委會熱線為2110 2288,網址為 consumer.org.hk。消費者可就化妝品標籤、成分資料及懷疑不實宣稱等問題查詢,過往《選擇》月刊測試報告全文亦可在該網站查閱。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消費品安全條例》。市民如懷疑市面有消費品不安全或違反法例,可經香港海關網站(customs.gov.hk)提供的聯絡途徑舉報,海關會按程序跟進調查。條例及附屬規例全文可在香港電子法例(elegislation.gov.hk)查閱。

常見問題

化妝品驗出重金屬,是否代表有毒?

不一定。測試會區分「與安全相關金屬」和「可致敏金屬」。鉛、砷、汞、鎘等安全相關金屬,只要含量低於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限值(鉛10、砷2、汞1、鎘5 mg/kg),一般沒有安全疑慮;鎳、鈷、鉻屬於可致敏金屬,即使含量不高,對此類金屬過敏的人士亦可能出現過敏反應,與「有毒」是兩回事。

香港對化妝品重金屬有沒有法定限量?

沒有統一上限。香港沒有專為化妝品而設的成分法例,重金屬雜質含量靠《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間接規管,由香港海關執法;測試與業界慣常參考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歐盟《化妝品條例》及德國BVL建議水平作判斷。

皮膚容易敏感的人選購化妝品時要留意什麼?

可先查看成分列表,避開已知令自己過敏的鎳、鈷、鉻等金屬;海外文獻建議此類金屬含量不高於1 mg/kg,消費者委員會測試亦以此水平標示結果。若使用後皮膚出現紅腫、痕癢等反應,應停止使用並諮詢醫生。購買前亦應確認產品有標示有效期限。

唇膏會否將重金屬食入體內?

會。按消費者委員會估算,每日使用唇膏經口服途徑可能攝入約57毫克產品,一年約20.8克。重金屬屬原料帶有的微量雜質,正常使用下含量普遍遠低於參考限值,毋須過慮;長期的低劑量暴露對個別人士的影響,應以相關科學研究及官方公布為準。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

消費者委員會《選擇》月刊第567期唇膏唇釉測試(2024年1月)、第584期霜狀及液狀眼影測試(2025年6月);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費品安全條例》及第456A章《消費品安全規例》;內地《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歐盟《化妝品條例》(EC) No 1223/2009。各項限值與法例內容以機構最新公布為準。資料查閱日期:2026年8月29日。